细微处彰显人性化,高铁不售卖卫生巾合理吗?

细微处彰显人性化,高铁不售卖卫生巾合理吗?

9月15日,网友称坐高铁期间,月经提前却未能在高铁上买到卫生巾,最后乘务员帮自己找到了一个。铁路12306回应称,卫生巾这类是不正常售卖的,属于私人物品。有网友认为合理,卫生巾属于私人物品,应该自己随身携带;有网友认为显然不合理,卫生巾是女性生理期必需品,应该视为和卫生纸一样的性质,不应该对卫生巾存有耻感和偏见。 卫生巾这个东西,使用的时候确实很私人,但如果不使用,污染了座位,那还是私人的事?如果后面那位乘客刚好是反对高铁卖卫生巾的态度,那他可真是求仁得仁了…让我们为他鼓掌!请他开心落座! 为什么女性会觉得高铁应该有售卖卫生巾,这个问题很简单,那是因为大姨妈常常突破规律突然造访,而站台区域相对封闭,想出去买也不现实。尤其是提前五六七八天的情况,就算再有准备的人,也未必能带上它出门。我是习惯在随身包里装一个备用装的,但如果临时换包了呢?而且,所有人,无论谁,就敢说自己一生中从无这种突如其来的束手无策? 竟然还有人提到如果能卖卫生巾那是不是以后婴儿纸尿裤和老人纸尿裤都得在高铁卖…这完全没有可比性好吗!因为后两类物品的需求较少出于“突然”啊——带孩子出门的爸妈和需要纸尿裤的老人亲属在出门时往往会带好备用装,但大姨妈,它是能听你话的亲戚吗? 所以,这不过就是“高铁+卫生巾”即“封闭环境+突发尴尬”情境下的优化处理,怎么就值得吵翻天?这难道不应该是正常人类之间可以达成共识的事情?有什么好反对的?有些人就算没长子宫,还没长脑子和脸皮吗? 还有人说高铁空间有限,我也不是很明白怎么就装不上几个小包包了…再说女性们一直说的“买”,不等于这个东西要上推销车,餐车固定货架上不能放吗?高铁模型车组旁边不配放吗?再说一想到卖东西就想到推着小车来推销扰民…这种固化思维也真是很棒! 所以,就算不谈女权,只说事件本身,支持这个建议的人很显然不仅是关爱女性还是站在理解社会文明、方便后续乘客的角度,那我就不是很理解反对的人到底为什么反对?是因为他没坐过染血的座位所以想体验一下? 看到一个网友说的觉得比较中肯,如果有卖就更好了,于细微处彰显人性化。不管是谁,想的再周全,毕竟都有百密一疏,能为那些生理周期紊乱以及外出匆忙而忘带卫生用品的女生解燃眉之急,免去她们的尴尬,也是非常温暖人心的。 但是没有卖的时候,也不要生气,毕竟列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可以去找乘务员沟通协调,一般都能解决。不过看了一天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卫生巾,而是通过卫生巾事件表现出来不同群体对于个人责任和社会服务的要求,有人认为这种私人物品应该自己准备,不应该质问社会,也有人认为应该常备,对女性多一点关爱。 地铁能有女性车厢,高铁卖卫生巾也没有问题,毕竟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卖,但是卖又是一个市场行为,自然又到了利润高,销量快的市场特点了,所以能不能卖卫生巾本身解决不了女生的窘境,如果销量小的话,即便能卖人家也可能不卖,毕竟赚钱对市场来说最重要,因为这是市场决策,所以与其说能不能卖,不如说列车能不能常备卫生巾,把市场行为转变成列车的服务体系,这才是解决之道。 刚看到昆明铁路上已经有卫生巾卖了,扫二维码小程序上下单,填好座位号之后会给送过来。 这说明什么? 这说明只要愿意干,这事根本不存在能不能干该不该干的问题。

2022年9月18日 · 1 分钟 · 13 字 · guiqihong
七度空间卫生巾内发现针头

七度空间卫生巾内发现针头,哪些点值得关注?

6月5日,江西鹰潭,网友爆料自己购买的七度空间卫生巾内发现针头,约有正常针的三分之一。据当事人唐女士:刚打开卫生巾准备使用时发现有异物,撕开后发现一个针头。唐女士表示,目前只想知道针头存在的时间和原因,也想提醒所有使用者多留意。目前,该公司客服回应称,已在调查该批次产品,将于2个工作日回复唐女士。 卫生巾里发现针头确实是非常瘆人的事情,但是这个针是什么时候进入到这片卫生巾里面的,上面带不带致病病毒,直接决定了这件事情的性质。 如果是在厂商生产的过程中,那毫无疑问是厂商的锅,该赔偿赔偿,该道歉道歉,责任自负。但根据一些朋友的分享,生产和包装过程都没有针头类的工具,那么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是已经卖给了一级经销商,由经销商运输的过程中进入的,那就是承运人的锅,由他来赔偿和道歉。 如果前两者都没锅,是在超市上架后放入的,那查监控吧,看看是谁如此手毒心狠。 如果不仅仅是一根针,而且是带有传染性病毒的针,那事情就不是赔偿和道歉那么简单了,可是犯罪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事情还未查清,具体由谁负责,负什么责任并不清楚。但是七度空间能立刻出来道歉,态度和公关做的都非常不错,比一些国际大公司的公关给力多了,等这件事水落石出,再见分晓吧。 个人认为针头可能来自原材料或者生产环境,例如采购的原材料有杂质而后续的清洗环节又未清洗掉;制作过程中现场环境遗落、机器设备跌入,包装、物流运输出现纰漏也有可能。员工故意置入针头可能性不大。 如果当事企业有社会责任感的话,应当立即启动自查,根据自查结果通知产品下架,回购同批次产品,或者是同批次原料生产的产品等,并向社会公布。同类企业也应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该类产品的抽检覆盖面,视情责令下架处理。 一、女子如何维护权益 女子与商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有可能危害人体安全,消费者有权要求撤销合同,返还价款及孳息。如果该产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费。 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因不存在欺诈行为,不能要求三倍(最低五百元)赔偿;因卫生间不属于食品或药品,因此也不能要求十倍(最低1000元)赔偿。 当然,双方或者三方和解的,赔偿金额不受限制。该女子可以找销售者,也可以找生产者索赔。 二、如何惩治生产者的行为 刑事责任应该是够不上,只能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能认定故意掺杂掺假,那么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可以的。 希望广大女性以后不会再碰到这样的事情吧!

2021年6月7日 · 1 分钟 · 21 字 · guiqi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