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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最大亮点在于将“三孩政策”写入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记者田晓航)

此前报道: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拟写进人口计生法(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草案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根据工作部署,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见,会同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草案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予修改。

草案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规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三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四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五是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设置母婴设施。

草案规定,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修改人口计生法:最大亮点在于将“三孩政策”写入法律

这次修正草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切实上升到法律层面。换言之,审议通过之后,三孩生育政策就化身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一项法定内容,这样的化身意味着今后实施的层次性更高,稳定性更大,推动性更强,延续性更好,使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更加合理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也更利于全面工作的推动和深度配合的早日布局。

三孩生育政策入法,这是百姓早已期待的事。因为广大的农村地区也是生育意愿较强、广谱性较大的地区,但对他们来说以往也感到一些地方执行政策的不稳定性。从对政策的解读来讲,一些地方会加杂进对本地有利的理解,但这也是对政策的一种利用性解构,同时,也意味着政策执行的失准,这令广大村民心里很不踏实。而这次入了法,广大村民心里就更加有底了。

另外,“取消社会抚养费”这无论对农村还是对城市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减负。因为客观上说,人们虽然有着较强的生育意愿,但从经济角度来说毕竟意味着刚性的支出。而这些支出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则意味着其他生活所需的缩减,也就是说,为了生育就可能致使生活质量下降或缩水,但这不符合政策的价值导向,而这次将“取消社会抚养费”写入法中,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生育后面的经济负担问题。

同时,这次三孩生育政策入法也在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等措施方面进行了修改。这意味着三孩生育政策不再是“孤军作战”,而是有了更加齐全的配套方面,这些方面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叠加,特别是相互递进, 这对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就等于增添了更多的发力把手,使好的意愿配上具有针对性的全面鼓励。

三孩生育政策入法了,但关键还在于实施层面的全力踏实推进,用足用好配套措施,将写入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使之全面发力,这样就会使政策间相互协作上有更大的交合面,和更多的契合点与创新点,从而将三孩政策曾经的“孤军作战”变成了诸军种的联合作战,以此来深入推进三孩政策,最大程度地体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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