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买房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难题,法官在作出判断之前往往要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对一起婚后父母出资所购房屋的产权问题纠纷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何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张某母亲李某购买了位于巴南区某小区的房屋用于二人居住,并登记在张某名下。李某在支付首付款60余万元后,按期向该还款账户转入按揭款,并在一年后将该房屋的剩余贷款56万余元全部付清。在此期间,何某分3次向该还款账户转入8700元,张某分2次向还款账户转入17000元,该账户中的存款曾被何某、张某另作他用。后双方感情破裂,何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以其偿还按揭贷款为由要求将前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则称该房屋系其单独赠送给张某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二人婚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张某名下,李某在支付首付款后又还清了剩余按揭款,虽然闻某和张某在按揭期间向还款账户转入部分款项,但结合李某转入金额看,双方向还款账户转入款项的原因在于二人曾挪用该账户部分款项,其主观意图系填补挪用李某转入按揭款的空缺,并非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按揭款。鉴于还款账户的特定用途,二人以上行为仅系个人行为,并不影响李某转款行为系代替张某归还按揭款性质的认定。因此可判定案涉房屋系李某全款出资购买,现房屋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且李某陈述该房屋系其单独赠与给张某,因此应当认定案涉房屋系张某个人财产。法院遂判决驳回了何某对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最新评论
如果是真的那就太好了
现在是短视频的时代,认真做个人博客的很少见了,真是难能可贵。
拼多多砍几刀太烦了,一直让砍
投资就是认知的变现
不要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地震能把铁路都震弯
知道了
这样的问题居然还需要分析?但凡脑子正常点也知道公司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