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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集团男职工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员工自杀企业该担责吗?

3月29日,一条有关“包钢集团男职工疑因压力大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的视频在网上传播。3月30日,包钢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已排除刑事案件,系自杀。

包钢集团男职工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

从法理来讲,员工与企业是属于劳动关系,是企业购买劳动力、员工出售劳动力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的范围内,只有因工作原因产生的伤害事故、安全事故等,企业应该负责。但超出这个范围的与劳动关系无关的事故,企业无须负法律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伤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民法典》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进入职场的员工,一般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即使有些行业和岗位,经批准可以招聘未成年人,但用人单位一般并不担任监护人角色,员工的自杀或自残行为,因用人单位没有侵害其人身权,自杀应由员工本人负责。

如果考虑自杀原因(工作压力、领导压迫、同事排挤、或重病),这是一个很难衡量的指标,一是没办法探求死者的真实心理,二是企业本身就处于舆论和话语权的优势地位,最终只会得出一个“深表遗憾”的结论。

法律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一个条框,任何法律都无法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所以如果问“员工自杀企业应该担责吗”,从法律来讲,企业很容易摆脱责任。

但是从道义来讲,当员工上班时,企业会强烈要求员工“你是企业的一员,你应该为企业鞠躬尽瘁(甚至死而后已)”,“你是企业的一员,与企业共存亡,所以你要加倍努力”。但是当员工自杀,又说“这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这个时候怎么不说同呼吸共命运了?

企业与员工,本来就处于力量不对等的状况,有好事的时候是共同体,出坏事的时候就是个人行为?

虽然这是常见的说辞,法律也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本身,要有法律之外的更多的思考角度。员工不仅是“法定关系”的附件,也是一个人。

包钢集团男职工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

首先,要明确一点——自杀不是工伤。

其次,要明确一个概念——“非因工死亡”。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员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导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家属可享受相关待遇。

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就要严格依据过错责任来考虑,如果员工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

另外,据了解,有些地方将自杀直接纳入非因工死亡待遇中,则家属可以直接依政策享有抚恤金等。

最后,作为企业包括企业管理层一定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可有强迫员工之行为,若发生员工自杀事件,但企业包括管理层确实不存在行为失当等问题,那么一定也要及时报警并保留一定证据。

延伸阅读:包钢集团男职工自杀事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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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一条“包钢集团男职工疑因压力大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的视频在网上传播,15秒的监控视频里,一名工人在高炉边徘徊探看,最终纵身跳下。

翻拍视频的人员说,“一下就没了”。

警方尚没有确定的结论,可包钢的结案推断急急地就来了。

3月30日,估计是上班的第一件事,包钢集团的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条,《包钢钢管公司关于“3·24”王龙死亡情况的声明》。

如果包钢集团见过一种叫警情通报的存在,应该可以注意到,当把一个人的信息暴露至公众面前,为了保留一点基本的隐私和尊严,对他的名字的写法该是王X.

也许包钢集团是真的没看过吧,在标题里点了名之后,这篇文章更是开篇明义——

王龙,男,1987年7月出生,2021年3月24日夜班当班时失踪……跳入渣罐身亡。

我不知道王龙家是不是包头当地人,他的父母会不会看见这篇推文。

如果是,这条推文之后,远近认识的人就都知道了,王家的儿子是怎么走的。

然后在这家人出门时,远远地用一种难以言说的目光望向他们。

在声明中,包钢说,他们在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2

王龙为什么要自杀?

包钢集团是这样说的——

据工友反映,这个34岁的人,性格内向,至今未婚,还热爱炒股和炒期货,自杀的当天,就亏了6万多块钱,大约是还不起钱了,于是决定去死。

一个悲剧的人生,就这样凭借包钢转述的,工友的反映,被无死角地勾勒出来。

他疑似有些性格缺陷,才这么大岁数没结婚。他上班摸鱼,才能有时间炒股。他的心思根本不在工作上,悲剧自然也与公司无关。

连一天内亏损的数字都言之凿凿地告诉公众,为他盖棺定论。没有打开他的账户看看,没有问问他的亲人朋友。

他是死在万恶的金融产品手里的,你们可看清楚,跟包钢一点儿关系都没有。

只是,包钢这么喜欢点名的公司,为了把一切都说清楚,为什么不进一步说一下,上述种种,是据哪个或者哪几个工友反映的情况?

既然是性格内向的王龙,为啥会在亏钱的第一时间,跟工友积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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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声明中,包钢说,在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员工心理疏导。

人消失在了千度的钢水里,但是这个在工厂里的渣罐,以后还要继续用于生产。

远观的人觉得是人间惨剧,近处的人可能是另一种,死者给公司添了乱的复杂心情。

于是急于撇清关系,解释这个人虽然大部分时间都在公司上班,但他的一切不幸都与公司无关。这里一切如常,连“市应急管理部门也认为不属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当一个职场中人决定去死,他所在的公司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也许是99%的沉重,因为是996抽走了生命中的所有色彩。

也许只是1%的灰暗,他们的交集也仅限于,他没有太多选项的生活,在这里捧了个无奈的饭碗。

可是哪怕真的只有1%,也至少可以在那则对外声明里保留1%的善意。

隐去他的名字,等待警方的结果,不去渲染性格和单身生活对悲剧的影响,不用“工友的反映”拼揍他被金融折腾崩溃的人生。

不在一个再也没有办法张嘴的人对面,单方面叙事,给他的亲友留个体面,也给自己留点脸面。

不过,包钢也许在用他们的声明起到另一种警示作用,“就算决定去死,你也千万别死在公司里。不然死了之后,还能让你再次社会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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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1. #1

    这样的问题居然还需要分析?但凡脑子正常点也知道公司无责

    sss3年前 (2021-03-3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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